一、何謂病主法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?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:簡稱病主法,是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於2019年1月6日施行,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其善終權益、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簡單來說,病主法賦予了病人以下權利:
知情權:病人有權利被告知病情、治療方案等相關資訊。
選擇權:病人可以選擇接受、拒絕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照護或終止醫療照護,包括維持生命治療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。
決策權:病人可以在意識清楚時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和預立醫療決定(AD),預先為自己可能面臨的醫療情境做決定。
善終權:病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,確保自己在生命末期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善終。
這部法律的核心精神是讓病人可以在意識清楚時,透過與醫療團隊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事先立下書面「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,包括維持生命治療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,以確保自己能依照自己的意願走向善終。
二、誰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?
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也就是年滿18歲且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。
·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的人
·必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與親友和醫療團隊充分溝通,了解自己的意願,才能簽署
三、病主法、安寧緩和醫療 差別在哪?
簡單來說,安寧緩和條例僅針對末期病患,病人可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拒絕無效醫療延長生命,當患者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家屬也可依照病人的意願代為簽署;而病主法則擴大到五種臨床條件,包括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之昏迷、永久植物人、極重度失智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状況,不僅涵蓋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「拒絕維生醫療」的範疇, 強調「自主選擇」,更進一步擴大到「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」和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選擇。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任何醫療照護,不一定是「拒絕」才是好的選擇,而是尊重病人的意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