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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資料來源:本所
  • 聯絡資訊:03-3882401#9

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資訊

步驟1 電話或現場預約

採事前預約,不開放現場掛號。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-1140,下午1300-1640洽詢本所服務台或電話預約:03-3882401轉303(張護理師)。預約登記後,由專人於上班時間與您聯繫完成諮商前衛教及時段預約。

☺門診時間:7/30起開診,固定每月第一、第三週之星期三下午2點至4點,地點:本所2樓諮商室。

☺門診費用:依桃園市衛生局公告規定,收取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」,諮商時間60分鐘為上限。

一般民眾:單人2000元/次,同時段第2-4人1000元/次/人(建議可約二親等家人一同參與,享有優惠)

免費對象:設籍本市之50-64歲之重大傷病病人符合安寧療護收案條件者輕度失智症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 CDR 0.5 至 1 分)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對象病人自主權利法第 14 條第 1 項第 5 款公告病名50歲以上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前2類對象同次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第 2-4 人: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正本,由本所代為向衛生局申請補助 ④符合65歲以上且達前5細項條件者(由健保給付) 

步驟2 諮商門診前您需準備

  1. 至少邀請一位二親等內家屬、一位見證人共同參與(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,得一同前來)
  2. 閱讀相關資訊,以利諮商順利進行:
  3.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說明工具書(意願人版)   
  4. 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的內容(如附件)

★二親等範圍:(1)配偶 (2)子女   (3)父母  (4)手足 (5)孫子女/外孫子女 (6)祖父母/外祖父母 (7)公婆/岳父母 (8)女婿/媳婦(9)弟媳/兄嫂(10)姐夫/妹夫/小姨/小叔(11)妯娌/連襟。

★醫療委任代理人:若是本人因病意識昏迷、無法表達意願時,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代理表達意願、聽取病情(含治療方針、處置用藥、預後及可能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)並簽具檢查或治療同意書。

★我們鼓勵家人或未來跟您醫療決定有關的人,都能一起來諮商,因為將來醫療團隊執行您的決定時,常會需要他們達成共識,相關家人的意見還是很關鍵! 若是因為時間或地理因素,建議事先溝通讓家人明瞭彼此想法與規劃,以理解尊重您的決定,確保將來的意願能順利被執行。

步驟3 當天門診注意事項

  1. 意願人須攜帶健保IC卡。
  2. 一位二親等家屬(因故無法前來者現場能配合視訊)、一位見證者陪同前來,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須一同前來參與諮商(見證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同一人)。
  3. 此為自費門診,須於諮商前繳納費用,如諮商後仍要考慮,決定書(AD)可攜回簽署後再繳交,但因已完成諮商恕無法退費。


相關資訊連結(如您仍對病人自主權利法或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有疑問,可至下列網站:

安寧照顧基金會

病人自主研究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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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病主法的核心概念?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:簡稱病主法,是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於2019年1月6日施行,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其善終權益、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簡單來說,病主法賦予了病人以下權利:

知情權:病人有權利被告知病情、治療方案等相關資訊。

選擇權:病人可以選擇接受、拒絕未來可能面臨的醫療照護或終止醫療照護,包括維持生命治療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。

決策權:病人可以在意識清楚時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和預立醫療決定(AD),預先為自己可能面臨的醫療情境做決定。

善終權:病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,確保自己在生命末期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善終。

 

二、甚麼是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與「預立醫療決定」?

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指的是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醫療機構進行的「溝通過程」。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是一份在事情發生前,先行表達醫療意願的文件和規劃書,這是一份正式且慎重的法定文件,家人無法代為簽署。

當您本人參加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且清楚瞭解 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您就可以事前、先行表達,一旦未來符合特定五大臨床條件例如:「昏迷、植物人或嚴重失智…等等」的情況時,把選擇「希望」或「不希望」或「限時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、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等的想法,在這份文件裡做出最符合自己意願的勾選,立下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確保能依照自己的意願走向善終。

 

三、為什麼一定要經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之後才能夠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 ?

原因一:自主規劃。能在自己的認知都很清楚的時候,參加評估討論,確保是自己想要的規劃。

原因二:醫病共享決策。有醫師、護理師提供專業意見,協助您理解不同治療決定的利弊、預後還有風險。

原因三:家屬共同參與及理解彼此想法的機會。有家人加入討論,減少未來關係人真的要決策時可能面對的各種壓力、爭議與為難,也讓家人確實了解您清醒時的意願。

 

四、誰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?

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也就是年滿18歲且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。

·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的人

 

五、病主法的AD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DNR差別在哪?

簡單來說,安寧緩和條例DNR僅針對末期病患才啟動,病人可自行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,拒絕無效醫療延長生命,或由家屬代為簽署;而病主法的AD則擴大到五種臨床條件,選項更延伸出「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」和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,意願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任何醫療照護。

 

⏺甚麼是「維持生命治療」?

定義是:「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」。(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第一項)

舉例如下:

心肺復甦術,例如CPR。

機械式維生系統、例如呼吸器。

血液製品,例如輸血或血小板。

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、例如洗腎、化療。

以及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…等等。

 

⏺︎ 甚麼是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

指「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」。

舉例如下:

鼻胃管:最常見,通常會造成鼻咽異物感的不適。

靜脈注射:短期或是長期,利用注射或點滴。

胃造瘻(胃造口):用手術的方式在肚子與胃部做出連接口。

 

六、符合甚麼「臨床條件」會需要啟動預立醫療決定?

五種臨床條件如下:

末期病人:各種疾病的末期、癌症或是心肝腦肺腎衰竭…等。

不可逆轉之昏迷:持續3個月甚至6個月以上無恢復跡象。

永久植物人狀態:持續3個月甚至6個月以上無改善跡象。

極重度失智:有意識障礙,無法自理生活等,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3分以上或功能性評估量表7分以上認定之。

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之疾病或情形:例如漸凍人…等。

 

七、既然我已經決定好要或不要的決定,之後一旦遇到就會直接照做嗎?

不會,預立醫療決定的啟動流程是「很慎重」的。

首先,要先經過至少「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符合五種臨床條件之一,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」的流程,確認後,才會依照醫療常規,並與親友、或是醫療委任代理人進行討論,是否準備開始按照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內的選擇去做撤除、或不給予或是限時治療。

當然,如果您那個時候神智還是很清楚的話,自己決定即可,並不需要遵循這些預先設定的決定,這些決定,就是為了您已經疾病末期不可逆轉且意識不清、昏迷或嚴重失智到無法做出意思表達時而先做預備的。

 

八、總結: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給意願人及其家人彼此一個面對生命議題,開啟良性溝通與討論的機會,希望在發生任何事之前大家能有共識,因此,才需要您的重要關係人、二親等家人共同參與諮商討論,了解您的意願。因為真的遇到即將生命盡頭的當下,醫療團隊要執行您的決定的時候,您的親友一定會有各種不捨、猶豫甚至無法幫您做出決定,因此,請務必在這之前,我們意識清楚時,好好告訴她們、提早立下規劃。